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31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431民初1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0元,案件执行费59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
行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431执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