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1024执495号
***、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陕西大道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1024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支付***工程款537305元,不足部分,由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032.5元。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仅有银行存款3826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财产状况的证明。遂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26元,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45078元,共计548904元(其中案件款536098.5元,案件受理费5032.5元,执行费777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536098.5元,剩余案款1206.5元及迟延履行金***予以放弃,本院收取执行费7773元、案件受理费5032.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1024执49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
年11月25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