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堂平水泥制品厂与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1025执4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堂平水泥制品厂,经营场所: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回龙镇水源村一组。
经营者:***。
被执行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南新街中段。
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开发区朱宏路立交东北角农资大厦6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堂平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陕1025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堂平水泥制品厂150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向本院缴纳履行金人民币150000元(其中缴纳现金3000元,向本院执行局账户缴纳147000元),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2105元。其中案款150000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堂平水泥制品厂发放,执行费2105元已缴纳至本院执行局账户。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堂平水泥制品厂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4)陕1025执46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9月9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