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6民初1182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被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宏路立交东北角农资大厦6层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3360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