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296号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邓庄村液化气站旭亚威公司向西5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15号楼西侧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亚泰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郭 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