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典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典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91民初02024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省**江市修水县新湾乡新湾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3********。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伟,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智,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典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京**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崔庆红。
被告:***,男,1983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上李村葛田**号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83********。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典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典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