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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苏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5民初2473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系沈阳市辽中区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某,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沈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苏某、沈阳市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