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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30民初475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男,5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小区××楼××单元××室。
被告:赤峰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士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赤峰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2021年11月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海
人民陪审员 刘 臣
人民陪审员 谷文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琦
附本案所涉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