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177号
原告:湘潭市诺和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双埠村细杆组1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长江辉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新田福瑞岗(广东超宇起重设备公司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湘潭市诺和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长江辉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湘潭市诺和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长江辉业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诺和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市诺和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长江辉业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湘潭市诺和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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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