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龙山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清市龙山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81民初3232号之四 原告:***,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龙山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清市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临清市龙山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月日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2018年3月29日被告提出申请,以在本院冻结的被告在中国银行临清支行新华路储蓄所账号为22×××82的存款已足原告要求的数额为由,要求解除对其他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被告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临清市龙山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被告在中国银行临清支行新华路储蓄所账号为22×××82的存款除外)。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柳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