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龙山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清市龙山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81民初3232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月8日,利津县汀罗镇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龙山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清市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清市龙山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柳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