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81民初3232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月8日,利津县汀罗镇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龙山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清市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清市龙山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柳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