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绿梦达园林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塘民初字第2316号
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绿梦达园林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号建设大厦公寓**室/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绿梦达园林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天津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绿梦达园林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绿梦达园林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4元,减半后收取1632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