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6执20064-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绿梦达园林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公寓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河路25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绿梦达园林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款项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案件已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