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21民初9698号
原告上海天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被告***,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原告上海天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8月23日向原告上海天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缴费通知书,原告上海天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天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