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21执5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湘0121民初115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赔偿申请执行人上海天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四、负担执行费8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在执行过程开展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买卖、保险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湘AK××**丰田品牌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湘A2××**吉利美日品牌车辆,以上车辆因未实际控制等因素而未能在本案中处置。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21执52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