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953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诚卫建材商行,住所地建德市。
经营者:***,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建德市诚卫建材商行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建德市诚卫建材商行以双方协商一致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双方协商一致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建德市诚卫建材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诚卫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69元,合计1605元,由原告建德市诚卫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