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956号之一
原告:杭州友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杭州友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杭州友德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双方协商一致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杭州友德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友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41元,合计2232元,由原告杭州友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