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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鼎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4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德市大***工业功能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鼎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鼎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年3月27日作出的(2020)苏1191民初44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现因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并已向法院缴纳了保证金1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