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4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德市大***工业功能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鼎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鼎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年3月27日作出的(2020)苏1191民初44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现因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并已向法院缴纳了保证金1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