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祥麟工程有限公司

448镇江鼎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191民初448号 原告:镇江鼎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1PY8BD50,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098410437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工业功能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鼎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江鼎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货款1130965.92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因承建镇江江南化工的土建工程,向原告购买钢材。开始双方没有签订合同,被告在送货单中签字确认各批钢材的规格、数量、单价和该批钢材的价款。后因被告需求量激增,双方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原告继续送货,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各批次钢材的规格、数量、单价和该批次价款。后被告仅给付原告价款408万元,尚欠1130965.92元至今未给付。综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1.对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以及其已付价款408万元无异议,认可送货单上签字的***、***、***、童俨、***和麻宵6人均是其员工。2.对原告提交的2018年钢筋送货清单、钢筋小料清单和送货单不予认可。钢筋送货清单真实性无法确认,***何时签字不清楚,钢筋小料清单没有被告签字盖章,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两份清单统计的数据不具有客观性;对***、***签收的82**货单以及童俨签收的0010755送货单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签字的9**货单中有4**经***签字确认,故不予认可;送货单存在粘贴、**、描写、仿冒、编号不连续、送货日期系后填或未写明件数等现象,已申请进行笔迹鉴定;送货单载明的钢筋规格、价格与实际不符,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价格标准。2.根据被告按设计图纸测算的钢筋预算量、被告与劳务班组(**、***)测算的钢筋用量、业主单位江南化工的审核量以及被告工程部抽查结果等发现,被告实际使用的钢材量严重少于送货单载明的数量,且被告提供的施工日志及监理日志中对原告部分送货情况亦未予记载,这些都表明原告送货存在虚假性,与送货单相比差90吨左右。3.被告员工***未经其授权,私下与原告签署案涉合同,将钢筋结算图纸发给原告,在原告制作的2018年钢筋送货清单上签字且故意不签署日期,以及对原告没有实际供货的送货单进行签收,故被告认为***与原告恶意串通,以诈骗手段骗取被告价款金额高达90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要求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送货单上的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即“我的钢铁网+200元”)不符,应按每批钢材具体品牌和型号的市场价确定单价。5.合同仅约定150吨的违约责任,150吨以后是先付款后送货,但合同履行中被告并没有先付款,原告仍选择继续供货,由此表明双方已协议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其不同意承担逾期利息损失。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亦明显超过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超过部分应予以核减。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当庭依法提交了合同、送货单、2018年钢筋送货清单等证据,被告提交了钢筋用量理论测算表、劳务班组钢筋结算单、工程施工日志、钢筋溢价表、镇江地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等证据,双方已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述证据附卷留存。根据原、被告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4月15日,被告因镇江江南化工厂的工地施工需要,向原告购买钢材,原告分三个批次送货。送货单载明了工程名称、送货日期、规格、数量(重量)、单价及该批次价款金额,价款共计61587元。被告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收货。 2018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因镇江江南化工厂工地施工需要,被告分期分批向原告购买钢材。被告每次需货时,被告应提前7天通知原告所需钢材的规格、型号和数量。经原告确认后,原告应在3日内将该批钢材送货至被告江南化工厂工地。因钢材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每批货物的价格按“我的钢铁网”镇江地区价格+200元/吨计算(含运费及16%增值税发票)。付款方式:原告垫资150吨钢材送至被告工地,日期按送货单为准,两个月内不付利息,第三个月开始付利息,月利率按所欠钢材总价款的2%计算。150吨后必须先付款后送货。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送货,并提供了送货单。送货单载明每批次货物的购货单位(被告)、送货日期、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重量)、单价及该批次价款等。同时,送货单还载明:1.质量、数量如有异议,请当场反映,出库无效;2.本单据可作为欠据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员工***、***、***、童俨、***或麻宵在各批次的送货单上签字收货。 经对账,双方形成2018年钢筋送货清单。该清单载明,截至2018年11月11日,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Φ12-Φ28钢材25次,供货量共计540.013吨,2018年10月13日退货11.88吨,实供528.133吨,价款总金额2553050元(单价见送货单)。被告员工***在该清单上签字确认。此外,合同签订后至2019年8月25日,原告还有72次送货未经对账,送货单载明的价款总金额合计2639920.25元。截至2019年8月26日,被告给付价款合计408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因被告对送货单上***、***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申请对***签字的编号为0002438、0002442、0002452、0002453、0000481、0000486、0000487、0000488、0000490、0000493的10**货单以及***签字的编号为0000483的送货单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9月1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上述11**货单中“***”、“***”签名笔迹与提供的笔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形成。被告对“***”、“***”等签字的其余送货单上“***”、“***”的签名均有异议,但经本院释明后,被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 审理中,原告称双方交易习惯是原告送货至被告指定地点,双方对货物品牌未作约定,被告当场对数量、价格和货款核验无误后才会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原、被告对实际履行中原告所供货物的品牌陈述不一致。原告共计向被告送货101次,其中有100**货单均是原件(第一联),只有编号0000492送货单原件(第一联)已给***,原告无法提供,所涉价款9990元;被告所述的粘贴、**、描写、仿冒等现象是不存在的;原告陈述以送货单价格计算的价款,超出以“‘我的钢铁网’镇江地区最高价格+200”计算的价款共计94829.53元,原告自愿扣减该差额94829.53元,并提供了价款差额明细表为证。编号0002274送货单载明“抽查每箍少3个”,被告主张减少价款15%,计2158.8元,编号0001156送货单载明少45根,应减少价款计776元,原告同意从总价款中扣减上述价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钢材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应依约送货,被告应依约给付价款。 关于被告员工签字的钢筋送货清单、送货单的效力。钢筋送货清单和100**货单均系原件(即送货单第一联),其上均有被告员工签字确认,钢筋送货清单载明的规格、数量等与送货单相互印证,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可以确认。因合同没有指定收货人,被告员工的相关签字是有效的,上述证据能证明原告供货的事实。编号0000492送货单,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无法提供原件(第一联),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否认钢筋送货清单、送货单的效力,认为其员工***对没有实际供货的送货单进行签收,***签字的送货单只有经***签字确认后才有效,原告的供货存在虚假性,***与原告涉嫌合同诈骗罪等,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提交的钢筋用量理论测算表、被告与劳务班组的钢筋结算单、工程施工日志、钢筋溢价表等,不能对抗该钢筋送货清单和100**货单的效力。 关于钢材总价款的认定。双方签订合同前,原告向被告供货三次,价款为61587元。签订合同后,经对账,截至2018年11月11日,原告又向被告供应钢材528.133吨,价款为2553050元,应以双方对账确认的金额为准。此外,合同签订后,原告还有72次送货未经对账,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字收货。合同虽约定价格按“我的钢铁网”镇江地区价格+200元/吨计算,但该网上各品牌的钢材报价不同,合同对钢材价格的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以送货单的形式对每批货物的价格以及价款予以进一步明确,被告已签字收货,因此该期间的货款应以送货单为准,即2639920.25元。原告自愿扣减送货单价款中超出“‘我的钢铁网’镇江地区最高价格+200”部分的价款94829.53元,应予以确认。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总价款为5156792.92元(61587元+2553050元+2639920.25元-776元-2158.8元-94829.53元)。 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150吨后必须先付款后送货,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应即时给付价款。原告最后一次供货是2019年8月25日,截至2019年8月26日被告已给付408万元,尚欠1076792.92元至今未给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价款1076792.92元并承担自2019年8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率,合同对超过150吨价款的逾期利率未作约定,但合同约定了150吨以内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超过150吨的逾期利息可参照上述约定执行。被告辩称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过高,超过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对超出部分应予以核减,理由成立,故本院认定逾期利率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辩称合同虽约定150吨后必须先付款后送货,双方已协议变更了《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鼎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价款1076792.92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镇江鼎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1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3640元,共计43652元(诉讼费用原告镇江鼎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镇江鼎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42元,被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2710元。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69)。原告镇江鼎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璐 附:1.援引的法律条文 2.上诉须知 附1: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附2:上诉须知 1、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当事人应凭判决书和上诉状直接到镇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大厅交费。直接交费不方便的,可汇款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勿以现金存款的方式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法院。 4、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