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3民初14187号
原告:建业通(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19层19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娟,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工业功能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建业通(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建业通(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业通(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