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道建设有限公司

刘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叶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1024民初739号 原告:刘某,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叶某,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依法于2025年3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5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使用费64940元整,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系2022年某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标单位。第一被告中标后将工程交给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具体进行施工。2022年6月到12月,各被告在工程使用了原告的挖机进行施工。原告共给各被告提供挖机作业539小时,各被告共应支付原告挖机使用费76600元(含拖车费400元)。2022年9月9日,原告向各被告施工员戴某预支生活费2000元。2022年10月28日,各被告通过浙江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4660元。2022年11月23日,原告向被告***预支生活费5000元。各被告至今尚欠原告挖机使用费64940元未支付。 被告某公司辩称,答辩人虽是案涉工程的中标单位,但劳务已分包给他人,答辩人不是本案承揽合同的相对人,原告起诉答辩人系主体不符,请求驳回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答辩人承包了被告某公司中标的案涉工程,但原告挖机作业的地段一开始是交给他人做的,原告也是与他人联系对接到场施工,现场签字人员与答辩人不认识,也不是答辩人安排。答辩人与原告没有结过账,原告的施工作业情况答辩人不清楚。答辩人没有必要承担对原告的付款责任。 被告叶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某公司中标某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将该工程交由被告***施工。2022年6月至12月,原告带挖机参与该项目施工作业。2022年12月30日,经结算,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被告叶某出具给原告结算单据一份,载明:“某地高标准农田改造柴坞焦坞刘某挖机时间:王某乙经手签字181.5小时,戴某经手签字357.5小时,合计折人民币柒万陆千(仟)陆百(佰)元(其中包含拖车费400元),扣除借支贰仟元生活费预支,另程某乙经手预支多少生活费,请程某乙自己扣除。经办人叶某"。施工作业期间,原告已预支或收到生活费共计11660元,尚有报酬64940元未收到。 上述事实,有挖掘机出租费用结算凭证(欠条)、2022年某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微信记录、结算单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刘某到工地进行挖机作业,与原告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刘某已完成作业、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未全部支付承揽报酬,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某公司不属于本案承揽合同的相对方,被告叶某为现场管理人员,出具结算单据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叶某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依据不足;被告***辩解不承担本案责任,理由和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请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报酬64940元及利息损失(以6494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4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