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822民初1825号
原告:***达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三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舒展,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精密电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三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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