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7民初1753号
原告杭州三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5号13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高陵区泾渭新城泾勤路东段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海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3月25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海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三海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20300元减半收取为510150元(原告已预交1020300元,由本院应退回510150元)。
代理审判员 宋 迪
二〇一七年七三月二十五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