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次区张庆乡张庆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702执161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住榆次区。
被执行人:榆次区张庆乡张庆村民委员会,地址:榆次区张庆乡。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702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送达法律文书期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榆次区张庆乡张庆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