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02民初2525号
原告:***,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被告:***,男,现住黑河市常线局嫩江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