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02民初2524号 原告:***,女,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被告:***,男,现住黑河市常线局嫩江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