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67号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777房间。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5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