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7385号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6号楼14层1403。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