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3777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