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民申25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5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国信达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6号A栋22层2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国信达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达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黑民终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联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再审。理由如下:1.VPN权限是否关闭不影响国信达公司向联通公司履行义务,生效判决未查清双方服务流程,简单的认定联通公司关闭VPN,从而将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归责于联通公司,存在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2.仅凭快递单据无法证明国信达公司寄送的文件内容,同时,验收申请不是付款申请,国信达公司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生效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本院审查过程中,联通公司提交三组证据。证据1: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两份。意在证明由于案涉项目负责人离职,同时平台的设计团队核心人员也集体离职,其公司为保护信息安全关闭了VPN通道,该关闭对象针对的是所有合作方,并非仅仅对国信达公司关闭。证据2:其公司工作人员与国信达公司工作人员QQ录屏视频及截图视频4份、截图2张。意在证明双方在以往工作时双方通过员工的QQ账号进行传输文件,截至开庭时,双方工作人员的QQ账号仍然畅通,VPN权限是否关闭不影响国信达公司向其公司履行义务,国信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月更新数据的义务,存在严重违约。证据3:证人刘某证言。意在证明VPN只具备访问企业资源平台地图图层的查看权限,不能实现标准地址数据的在线修改和更新数据的上传,双方一直使用QQ进行文件传输,该通道一直畅通,国信达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按月更新数据义务。
国信达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对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首先,该份证据不属新证据。其次,仅有联通公司内设部门盖章并制作,并无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的确认。该证据不能证实***、***与联通公司的人事关系。最后,该证据不能证实联通公司欲证明的问题。证据2:对***、***QQ号界面截图及QQ消息录屏有异议,该组证据不属新证据。首先,联通公司没有证据证实该QQ消息录屏中网名为纯属虚构QQ号为(57335××××)的所有者与联通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联通公司的员工。其次,通过翻看QQ消息录屏可以看出双方沟通时间均在2015年9月份之前,国信达公司在答辩状中已经向合议庭陈述,2015年末联通公司进行数据校验的人员变更为各区局的人员,与国信达公司对接工作的人随之变更为各区局业务人员,数据传输的方式也由QQ传输变更为通过VPN登录联通公司的企业资源平台方式进行维护,QQ已经不能作为双方业务沟通的平台。国信达公司认为,QQ既然不是双方业务的沟通平台,其在QQ平台沟通业务就不符合合同规定,国信达也没有义务通过非双方沟通平台传输数据。联通公司现以失效的沟通平台指责国信达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无事实及合同依据。证据3:对证人证言有异议,首先,证人是联通公司员工,与联通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较低。其次,VPN具有更新、修改的权限,可以进行数据更新及修改,可以修改建筑物坐标、名称,如联通公司下属分局提出质疑,均通过企业资源平台进行修改。最后,通过联通公司的证据2,可以证实2015年9月之后,联通公司与国信达公司再无任何交流,如果联通公司认为QQ仍是沟通平台,联通公司为何没有主动通知或者要求国信达公司对不合格的信息进行更改的记载,出现此种情形足以说明QQ已不是双方业务沟通的平台,已改为VPN进行。
本院认证意见,联通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且与本案争议的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围绕当事人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审查焦点主要在于:1.关于国信达公司是否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问题。经查,根据案涉《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联通公司对国信达公司提供的数据有校验的权利,如发现数据不符合约定的需求,有权要求国信达公司重新采集。根据联通公司原审提交的从该公司内网系统提取的新增及变更数据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间,案涉合同约定范围内共产生了3067个标准地址楼宇名称和374,859个标准地址,联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必然会发现地址数据发生变化的情况,联通公司应当要求国信达公司提供更新或变动的地址数据。且双方均确认自2016年开始,国信达公司再未提供更新和变动的地址数据,联通公司虽主张曾要求国信达公司提供服务而被其拒绝,但联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的事实。故原审判决认定国信达公司主张联通公司2016年关闭了国信达公司拨通VPN系统进入联通公司内网系统的权限,拒绝接受服务,应视为国信达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有事实依据。联通公司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依法不能支持。
2.关于国信达公司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查,案涉《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期限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根据案涉《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尾款的支付条件为技术服务期限届满且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符合合同要求。因《技术服务合同》中对验收的时间期限未明确约定,国信达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联通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故原审判决认定国信达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属于主张债权性质,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至国信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非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联通公司此节申请事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联通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