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荣和科工贸有限公司

曲阜市荣和科工贸有限公司与曲阜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881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曲阜市荣和科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曲阜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审结。该案济仲调字(2015)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曲阜市人民法院济仲调字(2015)第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