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荣和科工贸有限公司

曲阜市荣和科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民初3382号 原告:曲阜市荣和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陵城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88280134N。 法定代表人:孔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工业南路44号**广场5栋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BB5L7R。 法定代表人:**存,总经理。 被告:**存,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书院街道办事处旧县一街南4巷1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811983********。 被告:***,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书院街道办事处***北13巷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811981********。 原告曲阜市荣和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曲阜市荣和科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曲阜市荣和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