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润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11079号 原告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上奥世纪中心2#B商业办公楼19层19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润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8号楼8-3A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鼎立钢铁集团公司,住所地蒙古国乌兰巴托市巴格努尔第三分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润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鼎立钢铁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润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鼎立钢铁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润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鼎立钢铁集团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二十八元,由原告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