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4执375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上奥世纪中心**B商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天翔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内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天翔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4)昌民(商)初字第1391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5月26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8月1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徐州天翔铁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