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02民催68号 申请人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上奥世纪中心**B商业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6938035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中信银行青岛分行30200053/26444594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于2016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找回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为由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