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民初139号
原告安阳市顺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东路与南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阳市顺晟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安阳市顺晟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顺晟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顺晟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2元,减半收取计5851元,由原告安阳市顺晟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