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锐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安阳市顺晟医药有限公司与济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民初139号 原告安阳市顺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东路与南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阳市顺晟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安阳市顺晟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顺晟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顺晟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2元,减半收取计5851元,由原告安阳市顺晟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