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5009号
原告:***医疗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路888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MA3RRBY9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131号C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5485835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医疗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医疗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医疗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医疗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20元,减半收取计8810元,由原告***医疗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