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4064号
原告:济南新单菱自动化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655号1幢1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131号C座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新单菱自动化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新单菱自动化机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新单菱自动化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