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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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2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娄宫。
法定代表人:潘吉荣,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赵茂国,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赵茂国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3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小莉
审判员李丹丹
审判员谢檬杰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金世庆
书记员朱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