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103执保260号
申请人:郑州恒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0PNGD1M。
法定代表人:鲁帅领,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娄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14604171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恒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50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3301.7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