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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02民初330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宝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娄宫。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236号府山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周炳,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