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周口市市政工程处、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执监593号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市政工程处,地址:周口市川汇区界牌街**,社会信用代码:914160041860518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新火车站配套路网三标工程项目部。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市政工程处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新火车站配套路网三标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长期未能执结,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以该案长期未能执结为由向我院申请指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豫1602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书由商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商水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