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1602行审957号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周口市市政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男,该工程处处长。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周口市环境保护局对周口市市政工程处2018年4月20日作出的周环罚决字(2018)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所确定的罚款人民币3万元事项。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口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1月5日以被执行人周口市市政工程处已按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罚款事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口市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周口市市政工程处已按周环罚决字(2018)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事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并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周口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4月20日作出的周环罚决字(2018)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