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民初5320号
申请人:华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汝州市置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汝州市置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汝州市置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7635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367635元)。申请人华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汝州市置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7635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36763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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