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韩某;华安某有限公司;王某;洛阳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328民初2736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锦屏镇高桥村24组722号,身份证号码410327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宏发建材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下峪乡庄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MA47DN4C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华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22号建业凯旋广场A座22层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022145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莲庄乡上涧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洛阳宏发建材骨料有限公司、华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标的9932599.39元变更为2010000元。2025年4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4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9224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