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2055号
原告: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12AF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建筑商城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0718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77号天行健大厦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UMD8X69。
负责人:***。
原告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要求不再预留七天的缴费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