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1民初1841号
原告: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张北路4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兴唐街4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