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1财保18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12AF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兴唐街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0524508J。
法定代表人:***。
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2023)鲁0321执保221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