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91民初221号
原告:湖州惠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滨湖街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湖岭镇丁车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州惠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湖州惠昌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声明不再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惠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