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91财保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州鑫拓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华夏商城16幢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B5C27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丁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86576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州鑫拓管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2024)浙0591财保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2024年4月29日,申请人湖州鑫拓管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州鑫拓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湖州鑫拓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